(2016)桂0222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宝香、陆磊等与何海亮、何师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宝香,陆磊,陆虹,何海亮,何师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2执恢5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周宝香,女,壮族,1948年7月15日出生,住所地柳城县。申请执行人陆磊,女,1992年7月11日出生,壮族,住所地柳城县。申请执行人陆虹,女,1986年7月17日出生,壮族,住所地柳城县。被执行人何海亮,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1979年1月5日出生,住柳城县。被执行人何师毅,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1978年5月10日出生,住柳城县。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02)柳城执字第30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何师毅设在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潭中信用社帐号为28×××50内的存款150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何师毅设立在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潭中信用社帐号为28×××50内存款1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汉 柳执行员 黄 汉 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峰书记员高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