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281财保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张褔成、邵丽兰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张褔成,邵丽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财保20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住所地蛟河市永安路x号。法定代表人扈明伟,行长。被申请人张褔成,住蛟河市。被申请人邵丽兰,蛟河市黄松甸镇伟光村农民(系被申请人张褔成的妻子)。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与被申请人张褔成、邵丽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褔成所有的位于蛟河市黄松甸镇木耳市场入口处加油站对面建筑面积为174.00平方米的房屋一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褔成所有的位于蛟河市黄松甸镇木耳市场入口处加油站对面建筑面积为174.00平方米的房屋一座(房屋编号:xxxxxxx),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19年9月21日止)。在查封期间,被查封的房屋由被申请人张褔成负责保管、使用,但不得私自买卖、抵押、转移、租赁、赠与、毁损或以其它方式变更所有权。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如需要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向本院提出延长查封期限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张忠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帅(此件2页,印6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