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民初3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黄龙诉被告延安海雄石油配件有限公司、刘海雄、陈思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龙,延安海雄石油配件有限公司,刘海雄,陈思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3308号原告黄龙,男,汉族,1989年1月27日出生,陕西省甘泉县人。被告延安海雄石油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百米大道刘万家沟石油建材市场军伟石油物资门市。法定代表人刘海雄,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刘海雄,男,汉族,45岁,陕西省甘泉县人,现住甘泉县城内。被告陈思霞,女,汉族,45岁,陕西省甘泉县人,住址同上。原告黄龙诉被告延安海雄石油配件有限公司、刘海雄、陈思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黄龙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黄龙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淮文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锦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