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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4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袁超与李志进、谢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超,李志进,谢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4217号原告:袁超。被告:李志进。被告:谢冰。本院在审理袁超与李志进、谢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超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超撤回对被告李志进、谢冰的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39元由原告袁超自愿担负。审判员 李 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丹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