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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执3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井来、杭州泰盾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井来,杭州泰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6执3958号申请执行人王井来,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杭州泰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69号华星科技苑A座6楼607室,组织机构代码:68580877-3。法定代表人李小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劳人仲案﹝2016﹞第477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2050元,并负担执行费231元,合计人民币22281元。逾期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泰盾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22281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锦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祝 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