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4民初3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重庆浅水龙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浅水龙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李伟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3755号原告:重庆浅水龙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柏华街25号2幢2-2,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4029854699。法定代表人谭仁海。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泽高,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李伟,男性,汉族,1973年03月0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重庆浅水龙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浅水龙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浅水龙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浅水龙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园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悦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