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6民初3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重庆永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重庆华城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永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重庆华城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3299号原告:重庆永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4栋24-17号。法定代表人:唐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应章,男,重庆永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重庆华城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南干道18号贵福骑龙山庄青果园我C幢C3单元5-2号。法定代表人:高山雪,董事长。委托诉讼理人:刘曾、向远刚,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永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华城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永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永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永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00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永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冉辛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