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8行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张凤华诉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人民政府其他一案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华,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8行初31号原告张凤华,女,1961年3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杜春秋(系原告张凤华之夫),1962年10月22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沙峪村。法定代表人孙逊,镇长。委托代理人苏文武,北京贵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乃春,北京曹乃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凤华诉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渤海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3行辖3号指定管辖通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受理后,于2016年5月31日向被告渤海镇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凤华委托代理人杜春秋,被告渤海镇政府负责人孟德辉及委托代理人苏文武、曹乃春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张凤华诉称:因张崇臣家侵占原告家土地使用权,原告依法诉至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以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5年8月25日,原告向被告申请处理,时至今日被告未予答复。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对原告土地使用权确认的法定职责;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5日,原告张凤华向被告渤海镇政府邮寄了《土地使用权界址调查认定申请书》,申请被告渤海镇政府对张XX家位于X1、X2土地使用权界址调查确认,并对纠纷双方的使用权进行界定。被告渤海镇政府收到上述申请后,未予答复。庭审中,原告方表示将向被告渤海镇政府提出的请求事项明确为申请被告渤海镇政府对张XX家位于五X1的土地使用权界址调查确认。被告渤海镇政府对原告明确请求事项表示认可,但认为其不具有该项职责。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应以该行政机关具有相应职责为法定起诉条件。经审查,被告渤海镇政府不具有原告张凤华所请求的对土地使用权界址调查确认之职责。原告张凤华所诉缺乏法定起诉条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凤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慧杰人民陪审员 王友利人民陪审员 马炳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史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