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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民申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赤城县建筑工程公司、席建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赤城县建筑工程公司,席建邦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民申9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赤城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赤城县赤城镇鼓楼东街12号。法定代表人:张海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席建邦,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张家口市怀安县。再审申请人赤城县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席建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赤城县人民法院(2015)赤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赤城县建筑工程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不是本案当事人,赤城县人民法院(2015)赤商初字第54号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支持、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该判决书,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赤城县建筑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赤城县建筑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姜红有审 判 员  刘亚峰代理审判员  李志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卜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