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02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韩琴申请执行广元市利州区回龙河工业小区同心村第七村民小组补偿分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琴,广元市利州区回龙河工业小区同心村第七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02执202号申请执行人韩琴,女,汉族,生于1986年9月12日被执行人广元市利州区回龙河工业小区同心村第七村民小组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5)广利州执字第2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元市利州区回龙河工业小区同心村第七村民小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元市利州区回龙河工业小区同心村第七村民小组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同价值的财产;或冻结、提取相同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昝 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棋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