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4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孙某与郭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郭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4民初663号原告:孙某,女,××××年××月××日1987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武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亮,河北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1,男,××××年××月××日1981年7月3日生,汉族,住成安县。原告孙某与被告郭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亮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郭某2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用;3.婚前财产各自所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补办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个儿子,名郭某2。2015年4月28日原告起诉至贵院提出离婚,贵院依法受理并开庭审理。贵院以(2015)成民初字第00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不准离婚。但近一年以来,原、被告的情况依旧,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并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再次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原告现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郭某2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用;婚前财产各自所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登记在原告名下的海马M5牌照为冀D×××××轿车和登记在原告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5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请人民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尽快作出公正的裁判为盼!郭某1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确认,1.(2015)成民初字第0081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2.住院病历一份证明原告在医院生育男孩郭某2;3.车辆管理所车辆登记信息复印件一份。法院调取孙某购买轿车时在中国农业银行成安支行还贷款情况,从2014年12月至2016年7月共还借款32303.88元。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2011年农历七月十九举行结婚典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可,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年××月××日原告生一男孩郭某2,现随原告生活。2014年10月份,原、被告按揭购买海马M5轿车一辆,首付款5万元,银行贷款已还32303.88元,车牌号为冀D×××××车主为原告孙某。原告称该车况尚可,现在被告家中。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成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成民初字第00811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孙某要求与被告郭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15年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后,双方未能和好。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男孩郭某2一直随原告生活,改变子女的生活环境,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利。因此,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应承担抚养费。原告提出共同财产有海马M5轿车一辆,要求分割。双方均未申请对该车辆进行评估鉴定。该车首付50000元,银行贷款已还32303元,共计82303元,已使用22个月,参照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车损失保险条款,9座以下客车月折旧率0.6%,计算折旧费为10864元,该车现价值为71439元(82303-10864),应由原、被告双方平均分割,车辆归原告所有,由原告返还被告购车款37500元。原告提出的在农业银行的存款50000元,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认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郭某1离婚;二、婚生男孩郭某2由原告孙某抚养,被告郭某1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参照上年度河北省农、林、牧、渔业工资的20%支付女儿一年的抚养费,并以年类推支付至孩子18周岁时止,到18周岁之日不足一年的抚养费按月计算。三、共同财产海马M5轿车一辆,归原告孙某所有,原告孙某返还被告郭某1购车款37500元。上述财产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郭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 领审 判 员 武红磊人民陪审员 李雪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丹丹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缺席审理。法官箴言婚姻是爱情的归宿,但并不意味着婚姻是爱情的终点,而恰恰是爱情的另一个新的起点,所以爱情是浪漫的、新鲜的,婚姻是现实的、长久的。一对有情人,经过恋爱的长跑,建立家庭也许是他们最幸福的结果。孙某、郭某1,你们年轻时历经了相识、相知,体会过了心仪的冲动,在爱情的滋润下你们深思熟虑,慎重地选择了婚姻。虽风风雨雨、磕磕绊绊五年,但你们曾幸福地生活过,并有了爱情的结晶。但人生是变幻莫测的,婚姻生活也是不可预知的,感情和家庭更是需要双方精心来呵护,经营的。在婚后的生活中,种种因素导致了家庭的矛盾,感情出现了危机。我们一次次地给机会让你们和好,继续过日子,家和万事兴。因为大家常说: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我们很理解咱们老百姓过日子的艰辛与不易,同时为了孩子很想挽救你们的婚姻和家庭。但我们法官也深知,强扭的瓜不甜,再美好的意愿也要尊重法律,这使我们不得不对你们的婚姻宣判结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