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4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满云与赛音朝格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满云,赛音朝格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4执360号申请执行人:李满云,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牧民,现住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被执行人:赛音朝格图,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蒙古族,干部,现住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乌中法民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赛音朝格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当日向申请人李满云给付欠款398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本金为止),但被执行人赛音朝格图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被执行人赛音朝格图在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的工资,每月扣留2000元;以上扣款共计398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98元,执行费50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海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青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