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第5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第5589号原告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新三路9号。法定代表人谢翠华,总经理。被告李静。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静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圣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