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9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黄桂梅与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雷举源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桂梅,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雷举源,王学英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9312号原告黄桂梅,住。委托代理人张海琼,重庆捷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夏松典,重庆捷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翠园村18栋1号。法定代表人雷举源,职务经理。被告雷举源,住。被告王学英,住。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桂梅诉被告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雷举源、王学英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桂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桂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黄桂梅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