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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11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宣腾与邓州三色鸽牧业有限公司、河南三色鸽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腾,邓州三色鸽牧业有限公司,河南三色鸽乳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1574号原告:宣腾,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委托代理人:宣鑫欢,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邓州三色鸽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裴营乡刘楼移民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066473193Q。法定代表人:张德中。被告:河南三色鸽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经一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63147203M。法定代表人:张德中。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崇坤,邓州市花洲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宣腾与被告邓州三色鸽牧业有限公司、河南三色鸽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宣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宣腾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