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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13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孟永琴申请贵州黔元信合投资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永琴,贵州黔元信合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13执309号申请执行人孟永琴,女,1963年4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执行人贵州黔元信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云峰大道218号南湖新苑E1栋。法定代表人:王建,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永琴与被执行人贵州黔元信合投资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113执3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晓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苏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