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民申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马俊与周拉黑麦、郝青如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俊,周拉黑麦,郝青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民申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俊,男,1980年10月19日出生,回族,户籍地甘肃省广河县水泉乡园子村阴洼*号,外来经商人员,现住西藏自治区巴宜区八一新村八一大街“藏芝源土特产”店。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拉黑麦,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回族,户籍地甘肃省临夏河西乡何家村何一社**号,外来经商人员,现住西藏自治区米林县林邛路*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郝青如,女,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不详,系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幼儿园副园长,现住西藏自治区巴宜区八一新村八一大街人民银行职工宿舍楼。再审申请人马俊因与被申请人周拉黑麦、郝青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藏26民终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因该案当事人已调解协商处理完毕,马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马俊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俊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熊 红 利代理审判员 黄 英代理审判员 索朗多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索朗次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