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13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胡志明与杜安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明,杜安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3381号原告:胡志明,男,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告:杜安仁,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89号银河中心35楼3501-3503/3505-3508单元。组织机构代码X1211746-8。主要负责人:裴斌,总经理。原告胡志明与被告杜安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胡志明于2016年9月22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即时清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胡志明提出撤诉是合法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志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胡志明负担。审判员 陈永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蕾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