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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民初2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周华与雷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周华,雷洪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2593号原告张周华。委托代理人杭高斐、钱云韬,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洪玲。委托代理人廖启东,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张周华与被告雷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周华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雷洪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周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周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张周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俞佳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