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民终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根平不予受理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根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民终49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根平,男,1970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上诉人张根平不服东至县人民法院(2016)皖1721民初1577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根平称,原审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裁定,责令原审法院依法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根平以相邻关系主张排除妨碍,该请求权基础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之范围。张根平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应予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东至县人民法院(2016)皖1721民初157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东至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江龙伟审判员 叶光氢审判员 张 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巩志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