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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民终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根平不予受理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根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民终49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根平,男,1970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上诉人张根平不服东至县人民法院(2016)皖1721民初1577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根平称,原审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裁定,责令原审法院依法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根平以相邻关系主张排除妨碍,该请求权基础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之范围。张根平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应予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东至县人民法院(2016)皖1721民初157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东至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江龙伟审判员  叶光氢审判员  张 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巩志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