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3执1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尹厚建、谢远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厚建,谢远忠,尹厚建,谢远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1110号申请执行人:尹厚建。被执行人:谢远忠。申请执行人尹厚建与被执行人谢远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浙1123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尹厚建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谢远忠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尹厚建租金2000元。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谢远忠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无反馈,无履行能力,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尹厚建申请(2016)浙1123执11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周马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叶莉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