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3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伍龙刚与东阳市日月居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龙刚,东阳市日月居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3697号申请执行人伍龙刚,男,1993年5月28日出生,布依族,农民,住贵州省。被执行人东阳市日月居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法定代表人:厉杨威,执行董事。原告伍龙刚与被告东阳市日月居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9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伍龙刚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东阳市日月居红木家具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58417.49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东阳市日月居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3697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包福建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吴阳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