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岳勇与赵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勇,赵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321号申请执行人:岳勇被执行人:赵森岳勇申请赵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802民初4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岳勇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民初49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兆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