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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岳勇与赵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勇,赵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321号申请执行人:岳勇被执行人:赵森岳勇申请赵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802民初4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岳勇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民初49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兆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