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4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辽宁通达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珲春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4执771号申请执行人辽宁通达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珲春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辽宁通达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珲春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的(2016)吉2404民初8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辽宁通达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珲春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有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珲春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支付全部执行款10000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本院现已将执行款100000元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辽宁通达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现申请执行人辽宁通达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吉2404执771号申请执行人辽宁通达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珲春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