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5民初第01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行与雷文良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行,雷文良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25民初第0178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太平东路448号。(组织机构代码:70462587-7)诉讼代表人:施炎飞,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志军,男,该支行职工。被告:雷文良,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游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行为与被告雷文良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要求被告归还牡丹卡透支本金79296.85元及利息5074.7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李志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文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雷文良于2014年2月26日向原告申请办理牡丹卡一张,原告经审核后向其发放了卡号为62×××57的牡丹贷记卡。被告从2016年4月6日开始透支,截止到2016年7月5日止,被告共透支本金79296.85元,共计利息5074.78元。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文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行牡丹卡透支本金79296.85元及利息5074.7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2元,由被告雷文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傅建华审 判 员 方雪林人民陪审员 吴 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鲁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