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民终1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彭海翔与佛山市全佳福不锈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全佳福不锈钢有限公司,彭海翔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终12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全佳福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广隆工业区兴隆十一路1号(A7号车间)。法定代表人:粟雄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海翔,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委托代理人:范锦清,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市全佳福不锈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海翔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期间,依法向上诉人佛山市全佳福不锈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书面送达二审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佛山市全佳福不锈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签收。但是,上诉人佛山市全佳福不锈钢有限公司在本院确定的开庭时间2016年9月7日,拒不到庭应诉。后本院与上诉人佛山市全佳福不锈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粟雄辉取得电话联系,粟雄辉在电话中声称其办公地址已搬迁,不知悉开庭事宜。故本院再次安排开庭,于2016年9月8日按粟雄辉所声称的办公新址通过司法专邮邮寄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同时电话告知粟雄辉并通过法院综合业务系统发送短信提示本案开庭时间、地点。然而第二次的司法专邮回单记载:收件人要求退回。且在本院再次确定的开庭时间2016年9月21日,佛山市全佳福不锈钢有限公司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法律规定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全佳福不锈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全佳福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海棠审判员 岳利浩审判员 肖少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宜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