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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1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王树祺与杨培昌、诸城市金昌捷训驾驶员陪练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祺,杨培昌,诸城市金昌捷训驾驶员陪练有限公司,陆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1688号申请执行人王树祺。被执行人杨培昌。被执行人诸城市金昌捷训驾驶员陪练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南外环路36号金屋小区*号楼36-14商铺。被执行人陆秀娟。申请执行人王树祺与被执行人杨培昌、诸城市金昌捷训驾驶员陪练有限公司、陆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杨培昌的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陈金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