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1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夫勇与惠民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夫勇,惠民县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1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王夫勇,农民。被执行人:惠民县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夫勇与被申请执行人惠民县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存款,申请执行人放弃逾期利息并同意结案,就此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621执字第1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解希军审判员 翟建华审判员 陈海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