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03民初3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立钢与李振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钢,李振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03民初3672号原告刘立钢。委托代理人张文强、曹士丽,河北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振生。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地址廊坊市解放道127号颖丽花园1号。负责人张玉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谷端立,该公司职员。原告刘立钢诉被告李振生、太平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海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立钢委托代理人张文强、被告太平财险委托代理人谷端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振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刘立钢诉称,2015年12月30日0时45分,被告李振生驾驶冀R×××××号车在廊坊市×××矿区路交口由北向南左转弯时,与石向军驾驶的原告所有的冀B×××××号车相刮蹭,造成冀B×××××号车向左侧翻,又与张应青驾驶的京P×××××号车相刮蹭,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振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石向军、张应青无责任。冀B×××××号车经河北千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车辆损失为189215元。被告李振生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太平财险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89215元、公估费5676元、施救费8000元、停车费700元,以上共计203591元。被告李振生未作答辩。被告太平财险辩称,被告李振生驾驶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50万,不计免赔。原告合理合法损失,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公估费、停车费、诉讼费等损失我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0日0时45分,被告李振生驾驶冀R×××××号车在廊坊市×××矿区路交口由北向南左转弯时,与石向军驾驶的冀B×××××号车相刮蹭,造成冀B×××××号车向左侧翻,又与张应青驾驶的京P×××××号车相刮蹭,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振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石向军、张应青无责任。原告刘立钢系冀B×××××号车的车主,处理事故支付施救费8000元。2016年1月21日,冀B×××××号车经河北千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车辆实际损失189215元,原告支付公估费5676元。原告将车辆送乐亭县城关宏源汽车修理厂修理,修理费用192805元。原告要求赔偿停车费700元,提交廊坊市大陆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发票14张。另查,被告李振生驾驶的冀R×××××号车在被告太平财险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交强险保单、商业险保单、损失公估报告、公估费发票、施救费发票、行驶证复印件、乐亭县城关宏源汽车修理厂证明、维修清单、停车费票据及原、被告陈述可证。本院认为,被告李振生驾驶的冀R×××××号车与原告所有的冀B×××××号车相刮蹭,造成原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振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冀R×××××号车在被告太平财险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由被告太平财险首先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的公估费由被告李振生承担。原告主张车辆损失189215元、施救费8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起诉停车费700元,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立钢车辆损失189215元、施救费8000元,共计197215元;二、被告李振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立钢公估费5676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赔偿款汇入原告刘立钢银行账户:62×××56,开户行中国银行乐亭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李振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代理审判员 刘海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嘉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