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3执2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王加明申请执行解发成民间借贷纠纷257-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加明,解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3执257-1号申请执行人王加明,男,1960年8月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解发成,男,汉族,1973年8月出生,四川省盐源县人。本院在执行王加明与解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解发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解发成在盐源县干海小学中心校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解发成在盐源县干海小学的工资收入,每月扣留1400.00元,直至本案扣满30000.00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建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饶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