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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3执2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王加明申请执行解发成民间借贷纠纷257-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加明,解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3执257-1号申请执行人王加明,男,1960年8月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解发成,男,汉族,1973年8月出生,四川省盐源县人。本院在执行王加明与解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解发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解发成在盐源县干海小学中心校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解发成在盐源县干海小学的工资收入,每月扣留1400.00元,直至本案扣满30000.00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建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饶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