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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3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启刚与孙明、刘樱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刚,孙明,刘樱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3306号原告张启刚。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芳。被告孙明。被告刘樱矫。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启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智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雯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