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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36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高玉梅与刘洪海、付秀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梅,刘洪海,付秀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630-2号原告:高玉梅,女,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刘洪海,男,195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付秀英,女,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高玉梅与被告刘洪海、付秀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玉梅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价值8万元的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玉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刘洪海、付秀英8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葛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