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33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亚军与袁铭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亚军,袁铭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33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亚军。被执行人:袁铭其。申请执行人周亚军与被执行人袁铭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61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5528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2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已履行1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