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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33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亚军与袁铭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亚军,袁铭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33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亚军。被执行人:袁铭其。申请执行人周亚军与被执行人袁铭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61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5528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2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已履行1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