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2民初1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安昊纳商贸有限公司、淮安市清浦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昊纳商贸有限公司,淮安市清浦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2民初1606号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强,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勇,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马瑞宪,该公司员工。被告淮安昊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华城小区Q座606室。法定代表人陈百杰,职务总经理。被告淮安市清浦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环城路1号1幢1室。法定代表人朱兰芳,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春明,该公司风险部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淮安昊纳商贸有限公司、淮安市清浦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以纠纷已经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系其自愿作出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449元,减半收取10724.5元,由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万春代理审判员 刘斐然人民陪审员 陈锦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