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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2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宣桂林与长春市兆源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兆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2执266号房6申请执行人宣桂林,男,1947年12月22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长春市兆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东双阳大街北(原老电影院)法定代表人冯彩科,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宣桂林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兆源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初字第129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杨 刚执 行 员  马立军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岩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