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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田红霞与左新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红霞,左新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1552号原告田红霞,女,1973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夏津县。法定代理人田本玉,男,汉族,68岁,住夏津县。委托代理人田本其,男,汉族,1952年5月12日生,夏津县。被告左新新,男,1968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红霞与被告左新新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田红霞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红霞的申请确系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红霞负担。审 判 长  孙志华审 判 员  张明福人民陪审员  夏洪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贾文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