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7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田红霞与左新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红霞,左新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1552号原告田红霞,女,1973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夏津县。法定代理人田本玉,男,汉族,68岁,住夏津县。委托代理人田本其,男,汉族,1952年5月12日生,夏津县。被告左新新,男,1968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红霞与被告左新新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田红霞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红霞的申请确系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红霞负担。审 判 长 孙志华审 判 员 张明福人民陪审员 夏洪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贾文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