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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高新亭、孙丰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新亭,孙丰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2执282号申请执行人:高新亭,男,1959年10月8日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孙丰东,男,1972年4月13日生,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莱城商初字第1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为5952元及滞纳金、案件受理费5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斌执行员  陈峰执行员  郑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