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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7民初1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艾延明与李建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延明,李建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7民初1573号原告艾延明,男,汉族,1996年10月9日出生。被告李建北,男,汉族,1988年10月12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公司地址,莘县。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公司地址,聊城市兴华西路5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延明诉被告李建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艾延明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延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延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艾延明承担。审判员  兰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