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民初3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许峥与宁波市北仑区大矸佳燕模具厂、顾宏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峥,宁波市北仑区大矸佳燕模具厂,顾宏裕,胡静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6民初3309号原告:许峥。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矸佳燕模具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723425027)。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横山村。投资人:顾宏裕,该���厂长。被告:顾宏裕。被告:胡静娜。原告许峥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矸佳燕模具厂(以下简称佳燕模具厂)、顾宏裕、胡静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许峥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佳燕模具厂、顾宏裕、胡静娜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晓晓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佳燕模具厂、顾宏裕、胡静娜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许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佳燕模具厂、顾宏裕、胡静娜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1日,被告佳燕模具厂、顾宏裕、胡静娜向原告许峥借款4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同日,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汇入被告顾宏裕账户373000元,并又以现金方式支付27000元。上述借款到期后,三被告未归还,并于2016年2月19日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一份,对上述借款金额予以确认。后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三被告至今未还。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现金取款凭证、《公证书》等证据,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矸佳燕模具厂、顾宏裕、胡静娜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许峥借款本金400000元。如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矸佳燕模具厂、顾宏裕、胡静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彭晓晓人民陪审员 史晓峰人民陪审员 罗亚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郑璐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