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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1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何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1民初638号原告:何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班华好,广西博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原告何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韦素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书婕appoint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