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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3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青岛诚誉鑫商标织造有限公司与胥淑花、黄金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诚誉鑫商标织造有限公司,胥淑花,黄金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320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诚誉鑫商标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城西四路东。法定代表人江杭世,总经理。被执行人胥淑花。被执行人黄金友。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诚誉鑫商标织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胥淑花、黄金友债权纠纷一案中,标的为27000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82民初42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兰恭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