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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7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粱泉龙与任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粱泉龙,任剑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7076号原告:粱泉龙,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任剑锋,男,198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粱泉龙与被告任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粱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粱泉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素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柳云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