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5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董德具董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德具董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5刑初36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德具董某某,又名董老豹董某某,男,1953年12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固始县。因无证驾驶机动车,2015年10月9日被固始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5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辩护人周德品,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公诉刑诉(201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德具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6)豫1525刑初9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董德具董某某提出上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豫15刑终176号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6)豫1525刑初97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杨某5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喜东出庭支持公诉,杨某5的法定代理人杨某2及其诉讼代理人盛道伦,董德具董某某及其辩护人周德品,证人杨某1到庭参加诉讼。后双方就附带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3日11时许,被告人董德具董某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农用三轮车,沿固始县汪棚乡新集村村村通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集村院墙组杨某2家小卖部门前路段时,将在路边玩耍的杨某5轧伤,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董德具董某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有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德具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董德具董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周德品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董德具董某某当庭认罪,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日11时许,被告人董德具董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农用三轮车,沿固始县汪棚乡新集村村村通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汪棚乡新集村院墙村民组杨某2家小卖部门前路段时,将在路边玩耍的杨某5(乳名杨点点杨某5,时年5岁)轧伤。事故发生后,董德具董某某驾车离开现场。杨某5被家人送往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杨某5的损伤符合交通事故形成,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经责任认定,董德具董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通行,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应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杨某5对该事故不承担责任。经协商,董德具董某某亲属赔偿杨某5经济损失85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一)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二)固始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2015)579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三)到案经过证明:董德具董某某2015年10月9日经电话通知到案,因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二、证人证言:(一)证人杨某1证言,一辆蓝色拉鸡屎粪三轮车从远处向杨点点杨某5家开过来,我们四个就躲,车开的很快,车上人还在打手机,等车过后,我看见杨点点杨某5在地上打滚,又哭又叫,开车的没停也没往后看,还在打手机。开车的人是董德具董某某。(二)证人王某王某1证言,我和王梓硕王某2、杨点点杨某5在一块玩,我听见杨点点杨某5在哭,背上开了,有印子。王梓硕王某2告诉我是拉鸡屎粪车轧的。(三)证人杨某2证言,听到小儿子突然叫两声,看见儿子趴在地上,20米处有一辆拉鸡屎粪的农用蓝色三轮车,开车的是同村的董德具董某某。我儿子旁边分别是王雪曼王某3、王硕、杨某1,我问咋回事,王雪曼王某3指着车说:“就是他轧的”,杨某1也手指着三轮车方向说是董老豹董某某,我忙回家找钥匙,开车去追,遇到周凤山,问我“你孩子怎么了,嗷嗷叫”,我又问刚才谁从这开车过,他说是董德具董某某,我追到三叉路口没有看到人,就给董德具董某某打电话,问他干啥,他说在拉鸡屎粪,刚从我家门口路过,我就问他为啥把我孩子碰了走了,他说不知道,等会去看看。(四)证人周某证言,看到董德具董某某拉车鸡屎粪经过,车后有小孩子哭,过会看到杨某2开车过来问,我说是董德具董某某,过几分钟听说杨某2儿子被车轧了,没看到别的车经过。(五)证人郭某证言,听孙女杨某1说杨点点杨某5是被拉鸡屎粪车轧的,开车的是董老豹董某某。(六)证人杨某3证言,遇到董老豹董某某开车,走到杨某2家时看见水泥路上趴个小孩在哭,杨某2急急慌慌去开车。(七)证人杨某4证言,听说杨某2孩子被车轧了,后来问董德具董某某,董说看到其他孩子,没看到有杨某5。三、被害人杨某5陈述,身上伤是车轮轧的,是蓝色车,有三个轮子,是拉鸡屎粪的。四、被告人董德具董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供述,当天11点拉鸡屎粪从杨某2家门前经过,看到杨某2家门口有两个小孩,没有看见有车,对面也没有车过来,没有感觉到任何异常。当庭表示认罪,要求从轻处罚。五、固始县公安局(2015)1330号鉴定意见书:杨某5伤情符合交通事故形成,属重伤二级。六、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七、辨认笔录:杨某1辨认董德具董某某是2015年10月3日11时驾车轧伤杨某5的司机。八、视听资料证明:案发现场附近视频监控情况。上列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有固始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2016)固矫评字第567号评估意见书:董德具董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德具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肇事后逃逸。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德具董某某的犯罪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董德具董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当庭认罪,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德具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祁长琴审判员 刘继武审判员 陈 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明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