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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2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袭著成等与张立军等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袭著成,袭祥江,袭晓会,袭小梅,张立军,张立亚,张立杰,张立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3民初2075号原告袭著成,住德惠市。原告袭祥江。原告袭晓会。原告袭小梅。委托代理人:刘继国,德惠市胜利法律事务所。被告张立军,住德惠市。被告张立亚,住德惠市。被告张立杰。被告张立科。委托代理人王志强,吉林天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袭著成、袭祥江、袭晓会、袭晓梅与被告张立军、张立亚、张立杰、张立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袭著成、袭祥江、袭晓会、袭晓梅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继国,被告张立军、张立亚、张立杰、张立科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1年,四被告的父亲张奎文与原告袭著成达成了土地互换经营协议书,张奎文用其与迎新村村民委员会��订的承包合同中的部分两块土地与原告袭著成一家的两块土地面积5.4亩土地互换经营,互换经营终止日期为2015年年末。张奎文与迎新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承包合同期限为29年,自1986年12月起至2015年12月止。要求四被告将互换经营原告的5.4亩土地归还原告经营。被告辩称,四被告的父亲张奎文与原告袭著成签订的土地互换经营协议合法有效,并一直履行至今,互换经营协议没有约定期限,原告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要求。经审理查明,四原告与四被告属同一社村民,1991年,四被告的父亲张奎文与原告袭著成签订了土地互换经营协议书,张奎文用其与迎新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的1.2垧土地与原告袭著成一家的5.4亩土地互换经营,协议没有约定互换期限,四原告与四被告履行该协议至今。另查明,四被告的父亲张奎文与迎���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承包合同期限为29年,自1986年12月起至2015年12月止。德惠市建设街迎新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四被告的父亲张奎文与原告袭著成互换经营的土地系张奎文家的责任田,至今没有变动。本院认为,四被告的父亲张奎文与原告袭著成为同一社村民,签订土地互换经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家庭已实际履行至今,四被告的父亲张奎文与迎新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承包合同虽然于2015年12月到期,但惠市建设街迎新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四被告的父亲张奎文与原告袭著成互换经营的土地系张奎文家的责任田,至今没有变动。因此,四原告要求四被告将互换经营的5.4亩土地归还原告经营无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四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四原告承担。邮寄费280元,返还四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晶慧审判员  李 东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