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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15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乐亭县人民法院与阮传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亭县人民法院,阮传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5095号申请执行人乐亭县人民法院,住所地乐亭县法定代表人李月臣。被执行人阮传彬,乐亭县人民法院申请阮传彬罚金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刑初7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乐亭县人民法院于2016-9-1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刑初78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湘长执行员  崔士强执行员  闫文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