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吴×2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1,吴×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刑初49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1,女,32岁(1984年7月3日出生),捕前系世纪天乐大厦B座17层1720号摊位摊主。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4月14日被羁押,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辩护人罗娟。被告人吴×2(曾用名:吴×3),女,21岁(1995年6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4月14日被羁押,同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6]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1、吴×2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1及其辩护人罗娟、被告人吴×2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1伙同吴×2于2016年1月至4月间在本市西城区世纪天乐B座1720号商铺长期销售假冒阿迪达斯、耐克等品牌的服装,二人于同年4月14日被民警抓获,并从店铺内起获上述假冒品牌服装7193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共计255290元;涉案赃物假冒服装等已被依法扣押。被告人吴×1、吴×2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上述事实,并有公诉机关出示的租赁合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现场笔录、财物清单、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北京市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交通银行及民生银行交易明细、对账单报表,微信转账记录,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扣押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吴×1的辩护人罗娟当庭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一、现起获的涉案服装尚未销售出去,应认定被告人吴×1属犯罪未遂;二、被告人吴×1到案后的认罪态度较好;三、被告人吴×1系初犯;四、被告人吴×1家境贫穷;请求对被告人吴×1减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1、吴×2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现起获的、囤积用于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货值金额已属巨大,被告人吴×1、吴×2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1、吴×2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成立。被告人吴×1的辩护人提出第一、二、三点辩护意见,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第四点辩护意见,不能成为对被告人吴×1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依据,本院不予考虑。鉴于被起获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尚未销售,被告人吴×1、吴×2系犯罪未遂,均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吴×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吴×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被告人吴×2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1、吴×2在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均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吴×2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1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吴×2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扣押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的苹果手机一部,发还被告人吴×1,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扣押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的记录本二本、销售凭证三十九张及POS机一部,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程 杰人民陪审员 付顺梅人民陪审员 戴培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智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