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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5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陈朝秀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朝秀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3425刑初146号公诉机关会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朝秀,女,195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会理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诉刑诉[2016]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朝秀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昌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朝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朝秀于2015年9月在会理县自家房屋南面河沟边的地里种植了罂粟。2016男3月18日被会理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随即对被告人陈朝秀种植的罂粟进行铲除,铲除罂粟后当场清点,陈朝秀种植的罂粟共计1345株,从中提取30株送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鉴定,经鉴定:所送检材中检出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吗啡、那可汀。指控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理化检验报告,被告人陈朝秀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朝秀明知是毒品原植物罂粟而非法种植1345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审判。被告人陈朝秀对指控事实予以供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朝秀于2015年9月在会理县自家房屋南面河沟边的地里种植罂粟。2016年3月18日被会理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随即对被告人陈朝秀种植的罂粟进行铲除,铲除后当场清点,陈朝秀种植的罂粟共计1345株,从中提取30株送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鉴定,经鉴定:所送检材中检出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吗啡、那可汀。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核实的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3月18日9时许,会理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居民陈朝秀在距自家房屋南面1000余米远的河沟边,自己开垦了土地并在土地上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民警将其非法种植的原植物铲除并予以扣押。经清点,陈朝秀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共计1345株。2016年3月22日,民警将陈朝秀传唤至鹿厂派出所进行讯问,陈朝秀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的事实供认不讳。2、证人杨某、胡某1、胡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18日早,派出所通知说我村种植有罂粟,经勘查发现种植罂粟的地是村民陈朝秀家的菜园地,后民警当着陈朝秀及我们几个的面对陈朝秀非法种植的7小块罂粟铲除并当场清点,经清点有1345株。据陈朝秀说她种植罂粟是用来喂牲口。3、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片证实,陈朝秀种植罂粟地点位于陈朝秀自己开垦的土地中,经现场铲除并清点,罂粟共有1345株。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图片证实,公安机关从陈朝秀处扣押罂粟1345株。5、理化检验报告证实,从陈朝秀处查获的毒品原植物罂粟中检出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吗啡、那可汀。被告人陈朝秀关于自己2015年9月在河边开垦的土地上种植罂粟,经清点共计1345株的供述与上述证据之间相一致,且能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朝秀明知是毒品原植物罂粟而非法种植1345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朝秀当庭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其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本院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陈朝秀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对被告人陈朝秀非法种植的1345株罂粟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 邱 云审 判 员 :计兴快代理审判员 :张羽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丽萍附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2、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3、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4、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5、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6、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