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杜永仁与牛芝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永仁,牛芝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1560号原告:杜永仁,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永宽,男,1954年7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北辛乡甘露园村*组,系原告之兄。被告:牛芝江,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顺江,男,1939年9月24日生,汉族,永济市法学会会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永仁与被告牛芝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杜永仁于2016年9月22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永仁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永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杜永仁负担。审 判 长 XX鹃审 判 员 王谷岩代理审判员 梁菲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