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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杜永仁与牛芝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永仁,牛芝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1560号原告:杜永仁,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永宽,男,1954年7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北辛乡甘露园村*组,系原告之兄。被告:牛芝江,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顺江,男,1939年9月24日生,汉族,永济市法学会会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永仁与被告牛芝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杜永仁于2016年9月22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永仁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永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杜永仁负担。审 判 长  XX鹃审 判 员  王谷岩代理审判员  梁菲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