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7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翟忠巧与杨小强、李玲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忠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7执491号申请执行人:翟忠巧,女,生于1961年4月14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陇县南街**号。组织机构代码75214398-7。负责人:杨玉良,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颖春,男,生于1963年4月16日。翟忠巧与杨小强、李玲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生效���,权利人翟忠巧依据(2016)陕0327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之内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翟忠巧依据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款项87147.18元。并申请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延迟履行利息。本院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翟忠巧自愿放弃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87147.18元的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7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曼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亚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