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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民初7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陈彩云与西安欧恩尚浩环保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彩云,西安欧恩尚浩环保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7279号原告:陈彩云,女,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告:西安欧恩尚浩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樊家辉,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彩云与被告西安欧恩尚浩环保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陈彩云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彩云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彩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彩云负担。审 判 员 蔡守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幼美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